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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子因滥伐林木获刑,主动承担生态 修复责任并缴纳修复费72000余元
时间:2023-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从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梁某甲、梁某乙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获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梁某甲、梁某乙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还被判令限期进行补植复绿和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72012.20元。

案件回顾

20221月至20223月,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种植百香果为由,使用挖掘机、铲车、工程车到从江县洛香镇大团村拱龙坡采伐林木、开采矿石。经鉴定,二人滥伐林木蓄积为66.29立方米,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为553.23吨。从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梁某甲、梁某乙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矿产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人只赔偿了矿产资源损失10万余元,未进行生态修复。根据县林业局编制的《补植复绿实施方案》,二人需要在滥伐林木现场补植复绿和承担生态修复二倍惩罚性赔偿费用72012.20元。202211月,从江县人民检察院从一重罪以梁某甲、梁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开庭审理,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梁某甲、梁某乙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72012.20元。

接下来,从江县人民检察院将以生效判决为依据,主动对接相关部门,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生态修复的同时继续跟进监督生态修复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同时继续能动履职,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教育一方,以实际行动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检察官提醒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非法采矿不仅会造成矿产资源流失,还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绝不是一句空话,任何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采矿罪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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