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滚某某等14人报酬款29222元……”。2022年10月14日,从江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该院支持王某某、滚某某等14人起诉讨薪一案判决书,支持起诉意见获得判决全部支持。
2022年6月至8月,从江县丙妹镇岜沙村王某某、滚某某等14人受梁某某雇请,到从江县某学校新校区建设工地从事劳务,产生劳动报酬99222元,已拿到70000元,剩余29222元尾款尚未拿到,之后王某某、滚某某等14人多次向梁某某追讨未果,在得知检察院可以帮助农民工讨薪后,于2022年9月16日向从江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询问当事人,向相关单位了解工程项目情况,引导当事人收集完善证据材料等,确定该案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10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后当庭作出支持王某某、滚某某等14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问题,更关乎社会平安稳定。从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引导收集证据等,帮助农民工减轻维权负担,提高维权胜算,护航民生民利,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