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立案监督的马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法院作出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有罪判决,该案是我院通过“两法衔接”工作平台发现线索后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是从江县首例使用伪造驾驶证被判刑的案件。
2018年4月中旬我院侦监部门通过“两法衔接”工作平台发现2018年4月1日马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HDC26号小型普通汽车在夏蓉高速1155KM+100m(从江东收费站),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六大队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对马某某处以行政拘留2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另外查明2016年5月马某某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刑,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使用的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系在网上购买的。办案检察官发现该线索后,及时到办案单位了解情况、调阅卷宗材料,经审查后认为马某某在网上购买并多次使用伪造的驾驶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涉嫌使用伪造身份证件罪,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主动立案侦查。
通过对该案的立案监督,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六大队在之后的执法办案中遇到类似购买、使用伪造驾驶证的案件,高度重视,及时向检察机关沟通汇报,主动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目前已对执法中发现的另外两起使用伪造驾驶证案件依法处理。同时,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在社会上也起到很好的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让社会大众知道买卖、使用伪造驾驶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同时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