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张某某代表被欠薪的16名农民工到从江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度重视,并亲自接待张某某,指示民行部严格按照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妥善处理好该案件。
经调查核实,2015年9月份,张某某与四川华水电力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10KV平下(下江镇至平江村)变电站工程。工程竣工后,四川华水电力建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张某某等农民工工资11.401万元,仅支付了6.68万元,余下4.7万元未支付。2016年12月28日,张某某等人到从江县劳动保障监督部门投诉,四川华水电力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袁某某又支付张某某等人1万元,尚欠 3.7万元一直未支付。张某某等人多次索要未果后,来到从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诉求,从江县人民检察院应农民工的申请,指导16名农民工书写民事起诉状及递交相关证据材料。
2月1日,讨薪代表张某某受16名农民工委托向从江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从江县人民检察院向从江县人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当日县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向16名农民工制发了《受理通知书》。